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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学术性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17-03-28

人文部发〔20161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学术性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学部师生有序开展学术活动,根据《大连理工大学群体性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性活动是指学部、各院(系所、中心)举行的学术性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各类活动。

第三条  根据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内容和安全责任制,活动主办方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活动内容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章   活动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学部提倡并支持师生开展有益的学术活动,活动开展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活动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有益身心健康、弘扬社会正气的平台阵地。

第五条  任何团体及个人不得组织和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传教、封建迷信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传播有政治性错误的观点或不实言论。

第六条  活动相关的宣传品需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校内宣传栏、阅报栏、条幅海报等宣传品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悬挂、摆放。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七条  举办有校外人员参与的,主办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党委宣传部网站下载并填写《人文社科类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审批表》,交宣传部审批。有境外人员(含港、澳、台地区)参加的,需同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并将审批回执交学部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学术性活动,由学部负责审批。

第九条  凡群体性活动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的,一律禁止举办,所花经费均不予以报销。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314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