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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研究生综合奖励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2024-10-24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系统推进教育评价综合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根据《大连理工大学章程》《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学科特点及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人文学院研究生综合奖励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卓越奖学金、校优秀研究生、校优秀研究生标兵、研究生单项奖励等,本评审细则适用于以上类别的综合奖励评审。其中,校优秀研究生标兵由学院推荐候选人至学校评审。

二、学生参评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学生参评的基本条件:

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4、课业成绩在该年级所有学生中排序为前80%;

5、2024级及以后入学研究生所在寝室达到“文明寝室”标准,民主评议良好以上,学年志愿服务时长不低于20小时。

(注:民主评议采取班级学生互相评价的方式,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其中“优秀”不超过10%。

三、评审机构及组织原则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资助育人工作分委员会(不少于5人),由学院分管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全面负责综合奖励评定工作。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综合奖励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委员会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依据评审原则客观平等地评价参评对象,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掺杂主观意愿;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导学关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5、提问环节不得提与评审无关的问题。

四、评审流程

第六条 确定综合奖励名额分配方式。对于国家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卓越奖学金和校优秀研究生,依据研究生院下达的总名额划分学院名额。对于专项奖学金,依据学校及专项奖学金设置单位具体要求确定名额分配比例。

第七条 学生自主申报及材料提交。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至学院评审工作组。未按时提交相关材料者视为放弃。

第八条 材料初审及结果公示。评审工作组对学生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本文件“五、综合成绩排序方法”确定各年级综合成绩排序结果,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第九条 确定综合奖励获得者:

1、校优秀研究生:根据各年级综合成绩排序结果、校优秀研究生名额分配确定;

2、国家奖学金: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参加评审学生名单。最终根据本文件“五、综合成绩排序方法”确定获奖人名单;

3、卓越奖学金: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参加评审学生名单。最终根据本文件“五、综合成绩排序方法”确定获奖人名单;

4、研究生单项奖励:根据学校名额分配和具体要求,单独评审。

(注:除优秀新生申请参评优秀推免国家奖学金外,其他年级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卓越奖学金要求当前学业阶段至少获得一次校“优秀研究生”称号。国家奖学金与卓越奖学金不可同时申报、不可兼得。)

第十条 公布最终结果。研究生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五、综合成绩排序方法

第十一条 学院研究生综合成绩主要考察学生学业成绩(含课程成绩和科研业绩),参加社会工作、实践活动情况及日常综合表现等。对于硕士三年级和学制内博士生,以科研业绩为主。具体包括:

A:课程得分

课程包括大类基础课、公共必修课及专业必修课。课程得分为加权平均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得分(加权平均分)=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总学分

B:科研得分

具体算法见本文件“六、科研得分算法”

C:学生社会工作及课外活动得分

具体算法见本文件“七、学生社会工作及课外活动得分算法”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年级特点,分别制定各年级的综合成绩排序方法

(注:如学科点细则与学院细则冲突,参照上位法以学院细则为准。百分制归一化分数:以客观计算获得的分数为根据,排名第一的申请人(F)赋分100分,其他申请人(O)根据与排名第一的申请人的比例赋分,所得分为O/F×100,其他百分制归一化分数皆按此处理。若评审中出现同分情况,则由人文学院研究生资助育人工作分委员会进行投票裁决。

1、二年级硕士研究生

(1)优秀研究生综合成绩计算方法详见各学科点评审细则

(2)国家奖学金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国家奖学金综合成绩(百分制)= A × 60% + B (百分制归一化分数)× 20% + C(百分制归一化分数) × 20%

2、三年级硕士研究生

(1)优秀研究生综合成绩计算方法详见各学科点评审细则

(2)国家奖学金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国家奖学金综合成绩(百分制)= A × 10% + B(百分制归一化分数) ×80% + C(百分制归一化分数) × 10%

3、博士研究生

(1)优秀研究生综合成绩计算方法详见各学科点评审细则

(2)国家奖学金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国家奖学金综合成绩(百分制)= A × 10% + B(百分制归一化分数) ×80% + C(百分制归一化分数) × 10%

(3)卓越奖学金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卓越奖学金综合成绩(百分制)= A × 10% + B(百分制归一化分数) ×70% + C(百分制归一化分数) × 20%

六、科研得分算法

第十三条 科研得分由论文和著作的累计得分计算产生。计分以第一作者为准,导师(教务系统第一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时,按第一作者计分。申报材料如已被用于奖学金评审,且支撑参评者获得奖学金,则无论后续是否有加分,均不能再次使用。

第十四条 论文得分计算方法:

期刊类型

得分

备注

中国社会科学

100

期刊类型详见

《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及学术成果规定》

哲学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文学评论、“三报一刊”(理论版)

50

高水平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列两类之外)、中科院一区SCI/SSCI/A&HCI来源期刊(需提供大连理工大学图书馆出具的检索证明)、国家级资政建议

16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不含集刊/扩展版)、中科院二区SCI/SSCI/A&HCI来源期刊(需提供大连理工大学图书馆出具的检索证明)、省部级资政建议

8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集刊/扩展版)

5

其他SCI/SSCI/A&HCI来源期刊(需提供大连理工大学图书馆出具的检索证明)

5

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市级资政建议

3

国内普通期刊

1

第十五条 参评科研成果应为取得大连理工大学学籍后、以大连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参评科研成果须以发表为准。

第十六条 参评综合奖励的成果的有效时间须在基本修业年限内, 具体规定如下:

年 级

事 项

计分的有效时间

备 注

论文录用日期;著作出版日期

二年级硕士生

优秀研究生

硕士入学报到至评审当年8月31日


国家奖学金

在基本学制内未获得奖学金之前均可累计,申报成果计算范围截至评审当年8月31日,但已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三年级硕士生

优秀研究生

前一年9月1日至评审当年8月31日

国家奖学金

在基本学制内未获得奖学金之前均可累计,申报成果计算范围截至评审当年8月31日,但已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博士生

优秀研究生

前一年9月1日至评审当年8月31日;

国家奖学金


卓越奖学金

在基本学制内未获得奖学金之前均可累计,申报成果计算范围截至评审当年8月31日,但已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七、学生社会工作及课外活动得分计算方法

第十七条 学生社会工作及课外活动得分由学生社会工作得分、学生课外活动得分两部分组成。其中,社会工作得分只计一项最高分,课外活动得分累计最高30分。

第十八条 学生社会工作得分,具体分值见下表:

社会工作类型

基础分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执行主席)、校团工委常务副书记、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学院团工委常务副书记

30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校团工委副书记、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学院团工委副书记、学院党员工作部主任

25

校研究生会、校团工委、学院研究生会、学院团工委、学院党员工作部部门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班长

20

校研究生会、校团工委、学院研究生会、学院团工委、学院党员工作部部门工作人员

10

党支部委员、班委成员、 团支部委员、社团及其它学校学生组织的负责人

5

注:

①其他学校学生组织为除校研究生会、校团工委之外的学校学生组织;

②岗位本身有兼职职务的加分只记一次,按最高职务记分;

③社会工作不满一学期不加分,不满一学年加该项得分的 1/2,根据实际工作表现及绩效,给予0分至该项最高分;

④在学院团工委、研究生会、党员工作部、班级及学院党支部、团支部任职,不需提交证明材料,其余学生工作需提交相应职务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学生课外活动得分,具体分值见下表:

课外活动类型

基础分

国家级竞技类比赛第一名(一等奖)

15

国家级竞技类比赛第二名(二等奖)

12

国家级竞技类比赛第三名(三等奖)

10

国家级竞技类比赛第四名(优秀奖)

8

国家级竞技类比赛第五名

5

省级竞技类比赛第一名(一等奖)

10

省级竞技类比赛第二名(二等奖)

8

省级竞技类比赛第三名(三等奖)

6

省级竞技类比赛第四名(优秀奖)

4

省级竞技类比赛第五名

2

市级竞技类比赛第一名(一等奖)

8

市级竞技类比赛第二名(二等奖)

5

市级竞技类比赛第三名(三等奖)

3

校级活动竞赛 一等奖、校级竞技类比赛第一名、校大型活动(如新年晚会) 最终节目组主力成员

5

校级活动 竞赛二等奖、校级竞技类比赛第二名

3

校级活动 竞赛三等奖、校级竞技类比赛第三名

2

本学院活动 竞赛类活动一等奖、本学院竞技类活动第一名

1

本学院活动 竞赛类活动二等奖、本学院竞技类活动第二名

0.5

本学院活动 竞赛类活动三等奖、本学院竞技类活动第三名

0.3

校竞技类比赛替补运动员、本学院组织活动(除志愿服务类)、学院组织或承办的志愿服务活动(每次)

0.2

注:

① 竞赛类、竞技类获奖者需提交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团队项目竞赛获奖者,团队负责人(获奖证书排序第一位学生)加分相应项分数的1/2,其他人员加分为相应项分数的 1/n (n为团队项目竞赛参赛者总人数);

② 校大型活动(如新年晚会)最终节目组主力成员为上台表演成员;

③ 学院大型活动指研究生招生复试、夏令营等;

④ 为学院研究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活动,可向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申请裁定,予以通过可获得额外奖励(需公示)。

八、附则

第二十条 在本学年奖学金工作结束后,博士研究生未获得任何奖学金者,其成果材料可按照相关规定的有效条件,在后续评奖中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文件自下发日开始执行,由人文学院研究生资助育人工作分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文件自2024级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2023级及以前入学的研究生参照执行。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