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部发〔2016〕1号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学术性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学部师生有序开展学术活动,根据《大连理工大学群体性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性活动是指学部、各院(系所、中心)举行的学术性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各类活动。
第三条 根据“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内容和安全责任制,活动主办方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活动内容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章 活动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学部提倡并支持师生开展有益的学术活动,活动开展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活动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有益身心健康、弘扬社会正气的平台阵地。
第五条 任何团体及个人不得组织和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传教、封建迷信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传播有政治性错误的观点或不实言论。
第六条 活动相关的宣传品需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校内宣传栏、阅报栏、条幅海报等宣传品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悬挂、摆放。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七条 举办有校外人员参与的,主办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党委宣传部网站下载并填写《人文社科类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审批表》,交宣传部审批。有境外人员(含港、澳、台地区)参加的,需同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并将审批回执交学部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学术性活动,由学部负责审批。
第九条 凡群体性活动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的,一律禁止举办,所花经费均不予以报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3月14日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