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大连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评审委员会
学院建立由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博士点点长、博士生导师代表(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相关管理人员、博士生代表等共同组成的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不少于5人),负责本单位博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 工作原则
1.公平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各位参评博士生享有平等的权益,各位评委老师人人平等,并独立、客观地给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师生关系、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委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三、 参评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参评对象
大连理工大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博士研
究生招生计划、学制内(直博生六年)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参评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已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要求修完个人培养计划中已开设的所有规定学分且无不及格,即已修必修课学分及总学分满足要求。因课程选课冲突或课程停开导致学分未修满的情况除外,属于此类情况的同学需提交情况说明);
5. 按时完成导师交付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6. 按时参加学校、所在学科专业、班级和导师组织的各项活动;
7.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8. 考虑到不同阶段博士生的学习和科研工作特点,针对第二学年的博士生,应综合考核其上一学年的科研、社会工作、学术活动等方面的业绩,第三学年及以后的博士生,应重点考核其上一学年的科研业绩,兼顾综合素质和能力。
附则
① 原则上享有工资收入的定向委培博士生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如已停发工资并保证全日制在校参与学习科研活动的博士研究生,可向研究生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须有导师证明和加盖学院公章)、所在单位停发工资证明等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一等或二等学业奖学金待遇。
② 博士生因病或出国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业奖学金答辩评审,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提交申报材料,以线上形式进行答辩。
③ 导师跨学科招收的博士生如申报一等学业奖学金,须向所属学科提交评审答辩申请。
④ 2024级及以后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相关工作参照《大连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大工校发〔2023〕32号)执行。
四、 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
1.一等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1.8万元/人·学年,比例不超过5%,采用申报制;2021、2022、2023级名额各1人。(一年级博士生和二、三年级直博生不参评)
2.二等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1.5万元/人·学年,采用审核制,凡符合参评基本条件者均可获得。
3. 凡不符合参评条件者,不能享受学业奖学金。
五、 评审程序
1. 信息公布
本细则在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期三天。
2. 申报及评审办法
1) 一等学业奖学金:
申请人于10月24日前提交《人文学院2024年博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签字部分需本人手写)和成果附件(表格中涉及的所有证明材料扫描件)。纸质版需要报送7份至厚德楼401,电子版1份发送至liulele@dlut.edu.cn。学院根据申报情况组织阅卷或答辩评审,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2) 二等学业奖学金:
学院集中审核参评基本条件,符合条件者均可获得(无需提交材料)。
3. 名单公示
评审结果在评审当日在学院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给研究生院。
六、 异议处理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部院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级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级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给予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提请复议。
七、 日程安排
1. 10月21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本单位的评审细则并公示,同时组织博士生申报。
2. 10月24日前,一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者提交材料。
3. 10月28日前,学院组织评审(时间待定),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4. 10月31日前,学院报送评审结果。
人文学院
2024年10月21日